关于公开征求《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负面清单》(2023年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我市对《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负面清单(2023年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1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邮箱(sfzggwshjy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龚雪娇 23142164,雷一鸣 23143660
市规划资源局,朱文津 23145221
市生态环境局,陈津鹤 87671583
市文化和旅游局,杨宏 8360268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滕桂明 83602795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负面清单
(2023年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十四五”实施方案》《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天津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
第二条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
第三条 核心监控区内建设项目须符合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严禁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项目,具体管控要求为:除位于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新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严格控制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各类建设项目,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
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
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
第七条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本清单执行后,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