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进一步优化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津滨财采〔2023〕4号
区属各主管预算单位、各街镇、各开发区:
为打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清理违规事项,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在询问答复、质疑处理和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开展专项自查工作
自查范围为我区所有预算单位。各主管预算部门、各街镇、各开发区财政局在做好本单位自查的同时,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各级预算单位应重点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以及信息公开不规范等方面问题,主要包括:
1.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1)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以及违规设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来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违规设立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强制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要求设置外地企业进入我区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
(2) 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 未依法接受并公平处理内外资企业的质疑等情况。
3.信息公开不规范
(1)未及时、准确、规范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在采购项目信息中发布不真实或误导性、有倾向性的内容,将采购项目信息中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简化、省略或不予公开。
(3)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敏感事项信息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予以公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落实,结合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清理和纠正违规问题,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报送自查结果。请各主管预算单位、各街镇、各开发区于2023年10月11日前汇总本部门自查和清理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包括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并将加盖单位公章后自查报告扫描件通过OA系统发送至滨海新区财政局国库室邮箱。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