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加快智能科技产业聚集发展若干措施》适用指南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加快智能科技产业聚集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结合生态城实际,对措施适用的范围、标准和部门职责等进行进一步界定,特制定本适用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智能科技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等,结合生态城实际,本措施中所指智能科技产业包含人工智能、半导体集成电路、互联网+、智能制造。具体详见《中新天津生态城智能科技产业目录》(附件1)。
企业与生态城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企业主营范围、在市场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及统计入库的国民行业代码均应同《中新天津生态城智能科技产业目录》保持一致。
(二)实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生态城租用或购买商业办公用房1000平米以上、厂房3000平米以上,或购地建设自用办公及生产用房,且在生态城办理用工登记并实际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上。
(三)重特大项目
重特大项目主要投资方应当为国内外领军企业、独角兽公司,其中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当在2.5亿元以上,特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当在5亿元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四)营业收入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五)员工
与生态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生态城由该企业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
(六)关键人才
与生态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本指南智能科技产业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规定的人才。
(七)关键人才家属
指关键人才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
二、支持标准
(一)支持重特大项目落户
按照两个阶段予以支持。第一阶段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二阶段为项目完成正式决算后,具体标准见表1所示。项目在落地过程中享受住宅配套支持的,不再享受重特大项目落户支持。
表1:重特大项目落户支持标准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 | 阶段一 | 阶段二 |
25000≤投资额<50000 | 2500 | 2500 |
投资额≥50000 | 5000 | 5000 |
(二)支持企业员工购买公屋
企业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获得相应数量的不受公屋购买资格限制的购房名额,具体标准见表2所示。如当年未使用名额,不累积到下一年。企业员工如转售该公屋需遵守相应公屋管理办法的规定。
表2:购房名额奖励标准 单位:亿元;个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X) | 购房名额 |
0.2≤X≤1 | 3 |
1<X<5 | 5 |
X≥5 | 10 |
(三)支持重特大项目关键人才配偶就业
生态城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综合考虑被推荐人选条件,向其生态城主管单位提出简化招聘程序的申请,经主管单位报生态城人才办审批后,以上用人单位可开展推荐人选面试考察工作。
三、部门分工
招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汇总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依政策措施予以兑现;对企业登记注册、实际办公、税务登记进行审核。
经济局:对企业国标目录、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等统计信息进行审核。
教体局:统筹落实关键人才子女就学。
社会局:统筹落实关键人才及家属医疗保障。
财政局:对企业信贷、担保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按流程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人社局:对关键人才、关键人才家属、员工资格进行审核;统筹落实重特大项目关键人才配偶就业。
建设局:统筹落实企业员工购买公屋。
智城局:支持智慧城市创新应用。
附件1 中新天津生态城智能科技产业目录
序号 | 细分行业 | 国标代码 | 行业名称 |
1 | 半导体集成电路 | 3562 |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
2 | 3973 | 集成电路制造 | |
3 | 6520 | 集成电路设计 | |
4 | 3983 | 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 | |
5 | 6532 | 物联网技术服务 | |
6 | 互联网+ | 6490 | 其他互联网服务 |
7 | 6440 | 互联网安全服务 | |
8 | 6560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9 | 6431 | 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 | |
10 | 6432 | 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 | |
11 | 6433 | 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 | |
12 | 6434 | 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 | |
13 | 6439 | 其他互联网平台 | |
14 | 6450 | 互联网数据服务 | |
15 | 6550 | 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 |
16 | 6421 | 互联网搜索服务 | |
17 | 6429 | 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 |
18 | 人工智能 | 6511 | 基础软件开发 |
19 | 6513 | 应用软件开发 | |
20 | 6512 | 支撑软件开发 | |
21 | 6531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
22 | 智能制造 | 3961 |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 |
23 | 3962 |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 | |
24 | 3963 | 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 | |
25 | 3969 | 其他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
26 | 3990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27 | 3491 | 工业机器人制造 | |
28 | 3492 | 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 | |
29 | 3964 | 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 | |
30 | 3493 |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 |
31 | 3670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32 | 3812 | 电动机制造 |
附件2:智能科技产业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层次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层次人才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探设计大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8、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
(五)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六)近5年,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七)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八)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层次人才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千”人计划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
3、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
4、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7、文化部优秀专家。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985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六)近5年,国家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七)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八)近5年,获得“中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九)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十一)天津市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十二)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层次人才
(一)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
(二)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
(三)省市级重点中学校长、省市级三级医院院长。
(四)博士后出站留(来)生态城创业或工作的人员。
(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天津市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八)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五层次人才
(一)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
(四)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五)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来源: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