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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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产业发展环境,引育发展新动能,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要素资源,促进“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构建,打造生态城产业发展聚集高地,实现生态城高质量发展,结合生态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资金的来源为生态城一般预算安排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下达的专项用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均在生态城的重点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方向,且经招商部门推荐,由生态城管委会认定的实体经济、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类型的企业。

第四条 工作机制

生态城管委会成立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小组,由分管商务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担任组长,由商务局、经济局、法制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对产业的服务,严格落实责任分工,推进落实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五条 经营场所奖励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动企业实体运营,对重点企业在生态城租赁办公室、厂房等经营场所的,给予租金和物业费不低于50%的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内外资贡献奖励

为支持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促进项目资金实缴到位,对重点企业年度新增内资实际到位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重点企业年度新增外资实际到位额达到0.2亿美元、0.5亿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为促进企业在生态城实体投资,支持企业增资扩能,鼓励企业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对重点企业在生态城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经济贡献奖励

立足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的业务规模不断提档增速,对重点企业按照不低于其生态城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奖励

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含量高、经济附加值高的业务,不断提升第三产业的经济比重,对重点企业贡献营利性服务业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商贸繁荣奖励

围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目标,推动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业繁荣发展,对重点企业贡献社会商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人才安居奖励

为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支持企业引入高端产业人才,加速区域人才集聚,对重点企业引入的人才提供住宿保障,并给予一定金额的租金奖励。

第十二条 创新发展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专精特新”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对重点企业当年首次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国家“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总部认定奖励

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加快区域产业优化升级,对重点企业被天津市认定为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在享受天津市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0万元奖励;被天津市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的,在享受天津市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特殊贡献奖励

对生态城经济贡献、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特别突出的重点企业,视具体情况给予其特殊贡献奖励,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应与其经营绩效规模相匹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额度

重点企业申请前述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政策奖励资金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其当年对生态城地方实际经济贡献。

重点企业的特殊贡献奖励按年核算,结合上级转移支付情况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政策调整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则生态城管委会有权对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策适用

本办法所规定各项政策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和生态城其它公开发布的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2-66328947

《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适用指南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生态城实际,为对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界定和明确,特制定本适用指南。

一、名词定义

(一)内、外资实际到位额

内资实际到位额是指中国境内且天津行政区域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在生态城投资新建或续建的各类项目产生的实缴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等。

外资实际到位额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且实际到位的金额。

(二)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经市发改委、市合作交流办认定的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或按照《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经市商务局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

(三)综合贡献

综合贡献是指对生态城年度GDP、财政收入、关键经济指标贡献、固定资产拉动、企业上市、产业人口带动、上下游产业引入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二、实施细则

(一)经营场所奖励

经营场所是指在生态城范围内租赁的写字楼、厂房等载体。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5.房租、物业费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二)内外资贡献奖励

内资实际到位额需符合“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网上直报系统”报送要求,外资实际到位额需符合“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要求,具体数额以相关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内资或外资实际到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奖励范围包括购地自建工厂、购置设备、购买厂房和办公室等(房地产项目除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执行。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四)经济贡献奖励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服务业发展奖励

年度营利性服务业收入指标以生态城统计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利性服务业收入指标纳统数据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商贸繁荣奖励

年度社会商品销售额指标以生态城统计部门纳统数据为准。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社会商品销售额指标纳统数据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创新发展奖励

“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结果以国家、天津市相关部门最终公布名单为准。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天津市相关部门最终公布的名单。

5.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八)总部认定奖励

总部认定结果以市级相关部门最终公布名单为准。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级相关部门最终公布的名单。

5.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九)特殊贡献奖励

以重点企业年度综合贡献为主要考量指标,报生态城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企业可享受该项奖励政策。

1.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文章来源:政策解读:《中新天津生态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适用指南 (eco-ci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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