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7日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航运金融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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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航运金融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金融局,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机构: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决策部署,推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航运金融,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鼓励航运金融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

市金融局联系人:宋乐园        ,电话:58980093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系人:唐浩  ,电话:23209136

天津银保监局联系人:徐亚立    ,电话:83865039

市财政局联系人:李爽          ,电话:23341489

天津市鼓励航运金融发展实施细则

(试行)

  为完善航运金融发展政策体系,发挥金融对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现制定支持航运金融发展专项奖励办法如下。

  一、船舶融资租赁专项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我市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为我市航运企业所属船舶(普通货运船舶10000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单船5000载重吨以上)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包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按照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的2%予以奖励,单船融资租赁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奖励金额按照40%、30%、30%分三年拨付。

  本办法中所指船舶类型中,普通货运船舶包括:集装箱货船、多用途货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干货船)等,砂船除外;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含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木材船、冷藏船等。

  (二)申请材料

  1.船舶融资租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承租人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提供相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5.租赁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光租证书》、《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材料);

  6.奖励资金材料承诺书(附件4);

  7.相关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兑付流程

  1.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不含滨海新区)、开发区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区(不含滨海新区)、开发区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并将申请材料和确认意见上报市金融局。

  2.市金融局对融资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市金融局函请天津银保监局对金融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天津银保监局将确认意见函复市金融局。

  3.市金融局将拟奖励机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组织资金拨付。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专项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我市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排名前20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结算业务较上一年度增量万分之二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60万元。

  (二)申请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奖励资金材料承诺书(附件4);

  4.相关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兑付流程

  1.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金融局函请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确认意见函复市金融局。

  3.市金融局将拟奖励机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组织资金拨付。

  三、航运金融衍生品专项奖励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航运金融衍生品产品和服务,并参加天津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评选,对获评为三等奖(含)以上的按照《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8〕66号)有关规定申请。

  四、航运保险专项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我市保险机构,以上一年度完成的船舶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船舶险超出基准的增量保费按照6%予以奖励,以上一年度完成的货运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货运险超出基准的增量保费按照3%予以奖励,每家保险机构船舶险、货运险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航运保险专项奖励的险种包括:船舶险(包括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等)、货运险(包括进出口货运险含境外货运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等)。以上险种如为免税,则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申请材料

  1.航运保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奖励资金材料承诺书(附件4);

  4.相关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兑付流程

  1.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金融局函请天津银保监局对各保险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天津银保监局将确认意见函复市金融局。

  3.市金融局将拟奖励机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组织资金拨付。

  五、相关要求

  申请单位应认真对照本办法和相关通知要求,配合相关单位按时开展申请工作,申请材料按顺序编号,加盖公章,装订成册。逾期未按要求申请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细则印发之日,原则上参照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奖励细则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船舶融资租赁奖励资金申请表

  2.跨境人民币结算奖励资金申请表

  3.航运保险奖励资金申请表

  4.奖励资金材料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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