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

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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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

  为全面落实《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落实工作清单。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发挥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工作专班作用,争取我市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积极争取医疗机构外资独资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分工落实)

  (二)积极争取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我市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深入实施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探索建立进口药材拣选试点。进一步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取得进口生物制品国内生产上市试点资格。积极争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先行先试。(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等单位配合)

  (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津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投资。(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按分工负责)

  (四)拓展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新增“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外资金融机构按照对外开放政策参与债券市场业务。(天津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证监局按分工负责)

  (五)积极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业务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由境外合伙人参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并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私募投资基金。进一步放宽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允许投资不良资产、地产、私募不动产基金、破产重整企业的共益债等领域。(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证监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

  (六)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积极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证监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分工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贸易融资、跨境结算等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用于境内投资项目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分工负责)

  (八)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区域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局按照分工负责)

  (九)强化用能保障。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政策,一视同仁保障外资项目合理用能需求。成立天津绿电绿证服务中心,建立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绿色电力需求信息库,优先保障绿电供应。完善绿电市场机制,拓展绿电交易渠道,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按分工负责)

  (十)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市商务局负责)

  三、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十一)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政策措施。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投诉,维护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按照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组织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落实国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避免出台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十三)公平参与标准制修订。会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相同条件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组织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委按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推行以远程监管、预警防控为主要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各相关单位按照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开展“投资天津”系列活动。用好达沃斯、进博会、服贸会等论坛展会,开展系列高层对接招商活动。围绕外资链主企业,组织策划供应商大会,推动供应链招商。借助“投资中国”平台、中国贸促会驻外代表处对我市投资营商环境和政策进行宣传推介,推动境外投资者来我市对接洽谈。(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贸促会、各区人民政府按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进一步发挥外商投资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投诉机制作用,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等平台,及时回应外资企业关切。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进部门数据共享。深入推进“税路通·e企津彩”子品牌建设,成立市税务局跨部门专家团队,设立首席联络员,为外商投资企业搭建涉税诉求快速解决通道。市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持续收集、梳理、协调解决外资企业诉求,促进外资企业在津健康发展。(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贸促会、市投资促进局按分工负责)

  (十七)创新惠企政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惠企政策梳理汇总,形成不同门类的“政策包”,并开展精准培训和动态更新。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设立“促企政策服务专窗”,为企业相关政务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帮办服务。(市政务服务办,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

  (十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用好全国首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试点政策,提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效率,降低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成本。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发挥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和数据出境管理负面清单政策先发优势,推动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分工负责)

  (十九)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依申请支持我市企业邀请外籍商务人员来津开展经贸洽谈活动,对服务市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的来华人员,可容缺受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外方人员,可凭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换发2年以内有效的商贸类签证或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其随行配偶和家属可办理入境次数和停留期一致的私人事务签证或居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在市区和滨海新区出入境大厅分别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并联审批”。 梳理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共享数据,为服务外籍人才工作夯基固垒。(市公安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主动对接科技部,积极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国内外机构合作创新、共建开放创新生态。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力度,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2024年天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组织指导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同保护”,对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聚焦侵权多发行业,开展涉嫌侵犯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检查,加大侵犯涉外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围绕健康医疗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争取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天津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率先探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投资便利化、数字贸易等领域谈判成果。(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二十四)依托国家会展中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用好京津双城和津滨双城节点优势,研究探索将会展片区纳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同时享受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发展“自贸+会展”、“跨境+会展”,在吸引国际性展会方面获得更多制度便利,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承接平台。出台会展产业政策,对国际参展企业大于一定比例的展会项目、获得UFI、IAEE等权威会展行业组织认定的展会项目及落户企业进行政策支持,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市商务局牵头,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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