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绿色高质量发展导向,引领企业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欢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刘鑫
电话:022-87671539(工作日8:30-17:30)
邮箱:zonghechu@tj.gov.cn
附件: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25日
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绿色高质量发展导向,引领企业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或二氧化碳的企业进行绿色发展“领跑者”评选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是同类可比范围内资源能源投入水平、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管理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
第四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制度,通过优中选优、表彰先进、政策鼓励,引导企业提高绿色发展的主动性、自觉性,优化资源、能源结构,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生产工艺、设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
(二)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企业人员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刑事处罚。
(三)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四)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涉及环境信用评级企业,环境信用须为为A级或B级。
第八条 申报采用“一张表”的形式,申报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参评资格。
第三章 遴选、发布与退出
第九条 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公平合理、科学规范,主要评价企业资源能源投入、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管理水平等方面。
(一)资源能源投入,主要评价原辅材料、水资源、能源强度和逐年改善情况,绿色原辅材料使用占比,能源结构,权重30%。
(二)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主要评价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和逐年改善情况,权重50%。
(三)产品绿色水平,主要评价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消费友好水平,权重10%。
(四)绿色管理水平,主要评价企业在经营管理各个领域、环节的绿色发展实效(相关内容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推广等,可酌情加分),权重10%。
第十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评选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
通过组织开展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遴选,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核查和遴选工作。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对拟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经公示后对最终确定的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对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进行监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核实,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要求的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督促其整改或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激励政策与遵循要求
第十三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企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所在区要优先支持保障。
(二)优先推荐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试点评选,广泛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技术,及时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
(三)在天津市企业绿色评级评估中,优先认定为深绿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在申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时,可以优先评审。
(四)优先推荐为“绿色工厂”(市级)。
(五)将获得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列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 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二)带头推动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
(三)带头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公众开放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与评选工作的相关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评选结果发布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未经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六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原《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津环规范﹝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