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1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
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放管服”精准度,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持续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能,不断提升便利度
(一)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免予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40个二级行业中的小微项目环评管理。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进一步探索降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难度。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选址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相关要求的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简化其环评内容。探索实施园区内同一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开展环评的管理机制。
(二)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依法及时调整市级相关环境保护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做到“应放尽放”,并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三)不断简化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时限和要求进行流程再造,实现办理提速。在对17大类44小类行业项目试点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实施范围。
(四)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及时编制、更新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规程,实现全部事项“网上办”“一次办”。同时,保留必要的线下办理渠道,满足部分企业和特殊人群的实际需求。
二、持续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精准度
(五)分类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行政综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通过合理设置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和“双随机”抽查比例,减少执法频次。实施《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12种轻微违法行为,指导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免予处罚;对部分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加强教育引导,并给予一定整改期限;对恶意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环保罚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分期或延期缴纳。
(六)广泛开展智慧化精准监管。充分利用遥感检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工况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规范化、精准化、信息化水平。
(七)深入推进常态化信用监管。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管理机制,依法对排污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实施常态化信用监管,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及时推送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八)不断深化社会化多元治理。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促排污单位如实公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内容。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三、持续丰富重点领域政策供给,不断提升契合度
(九)加大对滨海新区政策试点改革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滨海新区加快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区等功能区先行先试。
(十)强化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政策支持。支持园区探索创新第三方环境服务等治理模式。完善制度建设,不断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行为。
(十一)强化环保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统筹安排、高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绿色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政府补贴+第三方治理”联动试点机制。
(十二)强化环境要素保障政策支持。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坚持用市场化机制激励节能减排降碳,激发地区、企业保护环境的内生动力。推动有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优先开发、重点开发地区以及绿色产业流动。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丰富履约手段,积极对接国家碳市场,做好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联建对接工作,进一步发挥碳市场对应对气候变化的促进作用。编制《天津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交易试点企业通过购买项目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支持我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活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四、持续营造良好涉企服务环境,不断提升满意度
(十三)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加强PM2.5和O3的协同控制,大力推进VOCS和NOX污染防治。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积极推进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协同推进陆域、海域保护与治理,增加生态流量,加快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利用处置。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厚植生态底色。
(十四)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运转、国家战略性产业、重点外贸企业,整车配套及小微企业,纳入豁免范围,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限产或少限产。达到国家绩效分级A级或引领水平企业,以及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的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十五)健全常态化政企互动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建立直接面向企业的信息通报渠道,便于企业获得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危废管理、环境风险、自行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提示信息。在行政执法中实施“送法入企”,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守法方式方法宣传。鼓励引导企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充分提高政策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深入实施“十百千工程”,建立“政企对话日”,进行面对面沟通、点对点服务。开通“常态化服务市场主体热线”,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加强对企业“绿色化”改造的技术指导。
附表: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服务市场主体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