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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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端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成长奖励】对高端装备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当年增速超过1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条【企业培育奖励】对新引进高端装备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纳统入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技术创新奖励】对深海探采、空天利用、海洋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等卡脖子课题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批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每成功获批一次,给予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奖励20万元。

  第四条【人才引育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新引入高端装备企业,给予研发及核心团队年收入30万元(含)以上成员人才引育奖励。每家企业人才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人数占比不超过该企业在高新区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0%,奖励标准按人才税前年收入核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产业协同奖励】区内规上企业与区内无资产关联、无股权关联高端装备企业进行合作添置产品、零部件,单笔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该规上企业实际支付金额2%的补贴,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高端装备企业,采购生产、研发设备(含软硬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生产研发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生态营造奖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引荐制造业高端装备企业落户高新区,每引进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高端装备企业,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类国家、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知名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在高新区内举办,对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盘活资产奖励】对在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高端装备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足额支付房租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八条【优化营商环境】鼓励高新区内各部门、国有平台、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加强规划和宣传引导、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区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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