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美丽滨城建设,进一步优化东疆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东疆”)区域及产业发展环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要素资源,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建设创新发展新高地,实现东疆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结合东疆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本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均衡发展原则。注重主导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协同推进,形成“百花齐放”的产业发展态势;既关注企业数量,更关注企业发展质量的同步提升;既注重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更注重综合配套环境的同步提升,鼓励企业及人才在区内经营发展,遵循“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打造更加优良的区域营商环境。
2、创新性原则。牢牢坚持创新驱动理念,结合东疆功能和产业发展特点,全面梳理、整合、创新产业促进政策,构建适应世界一流智慧绿色港口、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五大中心”建设需求的政策支撑体系。
3、系统性原则。着眼产业发展趋势,瞄准重点产业的高端链条和环节,坚持发挥政策、制度创新带动功能创新进而促进产业聚集的作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的原则,构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支持符合滨海新区产业空间布局指引、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的相关企业及机构,适用于在东疆注册、经营、依法纳税且对东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有综合贡献的市场主体和相关机构(同时也适用于虽未在东疆注册但对区域发展有实际带动作用的市场主体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支持方式】对适用本办法重点支持的产业、要素及功能创新等方向,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实施综合考量,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及其对东疆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贡献,给予政策奖励。
第二章 重点支持产业
第五条【租赁业】为打造世界一流租赁聚集区,助力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和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鼓励从事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等租赁企业聚集,逐步扩大租赁业务经营规模及创新发展;鼓励租赁企业开展出口租赁、离岸租赁业务;全力提升租赁业营商环境服务水平,打造国际一流租赁生态环境。
第六条【商贸业】加快建设中国北方最具影响力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大对冷链、汽车、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贸易、海外工程出口等领域支持力度,不断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创新延伸贸易产业链条,鼓励集采购、物流、结算、贸易等为一体的全方位口岸经济提升。
第七条【航运及物流业】以打造世界一流智慧、绿色港口为重点,深化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加快船舶管理、航运融资、海事司法、航运人才等高端要素聚集,支持航运服务企业落户;鼓励国际船舶以“中国东疆”为船籍港注册登记;围绕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建设,带动区域物流业聚集和高质量发展;支持物流业向融合化、数字化、平台化转型,吸引网络货运、无船承运等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开展互联网货运的企业集聚;夯实东疆数字货运业发展优势,大力拓展数字货运产业生态链,加快东疆数字货运主题园区建设,打造智慧物流生态体系。
第八条【科技服务业】面向东疆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开放东疆港口配套科技创新升级合作场景,支持智慧供应链、汽车科技、医疗健康、金融科技等研究与开发,实现科技赋能;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九条【新金融产业】支持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发展,大力引进持牌金融机构,促进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与基金等投资类企业聚集;深化区域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打造良好产业环境,支持优质金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拓展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
第十条【其他支持产业】除上述重点产业外,本办法还支持其他符合东疆发展定位及区域承载力的文化旅游、平台经济、研发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章 促进要素集聚
第十一条【持牌金融机构】鼓励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落户,促进区域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企业上市】支持培育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上市,吸引更多优质上市主体落户,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助力东疆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第十三条【总部经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吸引各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在东疆聚集发展。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小型企业,天津市独角兽、领军(培育)、瞪羚、雏鹰等企业落地;鼓励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展;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技术合同认定及全社会研发费用申报。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鼓励重点支持产业中高端优秀人才及领军人物来东疆工作及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对高端紧缺人才引进、培养。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及组织】鼓励与区域经济产业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充分发挥其行业影响力,为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十七条【创新功能及业态】鼓励其他符合东疆区域发展定位的创新要素聚集,支持与自贸区创新、综保区“五大中心”及世界一流港口建设等相关的创新功能及业态发展,包括但不限于保税维修、保税研发、保税加工、期货保税交割、海铁联运、国际中转集拼、分类监管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设立东疆保税港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产业、要素及功能创新等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政策执行】为便于支持政策的执行,在本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措施。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的政策奖励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