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清区加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
出让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加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加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
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2号)和《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规资详发〔2022〕113号)相关文件要求,针对我区工业用地存在管理粗放、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低、使用无序等实际问题,为进一步激发我区产业发展市场主体活力,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土地周转使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工业项目生命周期规律,创新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年期,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
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土地利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能耗、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产、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监管。
坚持鼓励新产业发展,促进科技研发、新兴产业和实体经济企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国有工业用地。
本实施方案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政府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供应方式。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方案的具体制定,负责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相关土地手续的办理。
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产业项目的准入评审,负责动态发布区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发展方向,会同区发改、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内容,负责监督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项目的年度履约考核工作和供后监管过程中的土地利用绩效评估。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牵头,会同区工信、发改、税务、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项目的年度履约考核工作和供后监管过程中的土地利用绩效评估。
第二章 土地供应管理
第六条 总体要求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供地政策等相关要求,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与国土空间布局、土地开发时序相衔接。
第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
工业用地出让可选择最高法定年期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5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审批管理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和供地政策执行。
其中,出让规模超出20亩且选择法定最高年期出让的地块,需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提出申请,经区工信部门认定产业项目后,再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工信、发改、税务、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综合研判,将出让年期、规模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履行出让程序。
第八条 土地供应价格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年期修正后确定。土地出让期届满后,申请出让续期的,土地价款应当根据申请办理续期使用手续时点,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组织评估确定。
第九条 续期要求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前提下,于届满前1年依法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出让人根据申请发布计划公告,在公告期内,如无其他意向用地者,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土地,原则上续期年限为5年。如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采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但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或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依据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取得,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报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提请准入联审,提出拟采用的供地方式意向,填报工业项目入驻评审表,报请区工信部门进行项目评估。
第十一条 联审
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入驻项目部门联审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要求、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进行研究论证,保证引进项目质量,科学确定供地规模,排出项目供地顺序。入驻项目评审意见表抄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及区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通过区入驻项目部门联审的工业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拟定出让方案、确定出让底价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开展公开出让工作。
第十三条 签订监管协议
在项目落地阶段,受让人需先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为重点,将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要求、达产期、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安全环保以及达不到投入标准应退出用地的管理等内容作为必需条款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与合同一并作为供后监管过程中土地利用效益评估的依据。
第十四条 缴纳土地出让金
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指标,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土地出让金收取时间和方式,企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不动产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受让人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全程监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条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适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用地绩效评估
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应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
达产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每年对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工信部门备案。对连续3年不达绩效预期或3年累计数不达预期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发展产业项目的商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