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育发展新动能,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支持对象为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滨海高新区辖区内,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兑现及申报方式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办公用房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租房补助:
(1)新引进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
(2)在滨海高新区范围内以市场价格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第二年起(首次申请补助一年后)仍申请补助的企业,要求其上年度对滨海高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装修补助:
(1)新引进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
(2)申请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
1.租房补助:
(1)首年按照总面积不超过企业办公人数10平米/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价格的7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租房补助于承租首年度(以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签约起止日期为准)结束后申请。
2.装修补助:
(1)新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 按照其首次装修办公用房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实际发生费用以具备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为准)。
(2)装修补助于企业注册或迁入两年内申请,申请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超过2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租房补助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
(3)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第二年起仍申请补助的企业)。
(5)诚信承诺书。
2.申请装修补助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滨海高新区办公用房装修合同复印件、装修发票复印件。
(3)企业委托具备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
(4)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5)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
(一)申请条件
1.对滨海高新区年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
2.政策有效期内,在滨海高新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两年内综合贡献未满足条件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可于满足条件后再行申请。
(二)支持标准
1.新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资金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年享受一次。企业于当年申报上一年度经营贡献奖励。每年度奖励金额就高不重复。
2.实际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企业对滨海高新区综合贡献的70%。
(三)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3.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4.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办法》第五条【总部落户奖励】
(一) 申请条件
1.民营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在天津高新区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或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是指在国内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2.民营总部类型。民营企业总部区分两个主要类型:
(1)综合型总部,是指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一般应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2)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作为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业务中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一般应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3. 外资总部。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具体名单以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在津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为准。
4. 外资总部类型。外资总部区分两个主要类型。
(1)地区总部,是指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对一个省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投资和管理服务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2)总部型机构,是指境外跨国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授权形式对一个省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企业。
(二) 支持标准
1. 民营总部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新设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拨付。
2.外资总部按照《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及《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3. 新设总部自认定之日起得到的政策奖励应不高于其对滨海高新区连续三年的综合贡献。如企业当年综合贡献不足以覆盖当年申请兑现的奖励金额,不足部分可在下一年度享受,并优先从下一年度综合贡献中计算额度,如企业当年综合贡献超过当年可兑现额度的,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4.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A.民营总部:
1.资金申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概况、符合总部类型、申请奖励方式及额度、企业业务发展方向、企业对天津市的主要贡献、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新注册企业不需提供)。
4.资信证明文件。
5. 综合型总部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证明关联关系;职能型总部提供主要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相应职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该职能机构的授权性文件,以及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比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地产权证。
8.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提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出具发布的行业排名文件或证书。
9.企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荣誉证书等资料。
10.诚信承诺书。
B.外资总部:
外资总部按照《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及《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办法》第六条【人才引育奖励】
(一)申请条件
对新引进企业新招聘员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企业须为在滨海高新区注册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新经济服务业企业。
2.在津落户人员。具体是指:由天津市行政区域外首次迁入天津市行政区域,包括个人家庭户籍和单位集体户籍。
3.员工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补贴申请期限须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
4.社会保险由申报企业统一缴纳,主体与劳动合同一致。在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为人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
(二)支持标准
1.按年度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2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最长奖励3年。
2.申请人员需为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3.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用工名册(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
3.学历学位
(1)国内学历学位: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境外学历学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
4.天津市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户口页或户口准迁证明。
5.劳动合同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7.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办法》第七条【高端人才奖励】
(一)申请条件
规模以上新引进企业或对滨海高新区年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新引进企业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支持标准
1. 年收入达3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4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5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6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6万元奖励;年收入达7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8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9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资金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最长奖励3年。
2.每企业团队人才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奖励人数占比不超过企业在高新区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5万元。《办法》中提及的“年收入”,包含企业高端人才所获得的股权激励、股份分红等收益,年薪奖励标准按照税前标准执行。
3.实际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该员工对滨海高新区的综合贡献。
4.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用工名册。
3.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申请人员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4.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5.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6.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办法》第八条【荣誉资质奖励】
(一)申请条件
申报年度首次获得以下荣誉或资质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
(4)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牵头企业。
(5)国家级、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6)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一级至三级。
(7)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至五级。
(8)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至五级。
(9)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至五级。
(10)网络视听许可证。
(11)游戏出版备案: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
(二)支持标准
1.对首次入选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对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4.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五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五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五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二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四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四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四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三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三级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三级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对当年首次取得网络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8.对取得网络游戏版号(又称游戏出版备案,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相关游戏出版上线运营的批准文件,全称《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的企业,每个版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9.同一企业取得以上不同类别荣誉资质的,相应奖励可累加。
10.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取得的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3.第三方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复印件)。
4.诚信承诺书。
第十条《办法》第九条【生态营造奖励】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应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发展潜力和带动作用,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相关领域企业共同发展。
(2)申报企业应建有独立的(互联网)交易系统或体系,能为其他企业、商户提供产品(服务)交易、资金结算、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安全保障等。
(3)企业营业执照应具备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涵盖网络运营、平台服务等与平台型企业相关的内容;总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须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导;年交易额不低于10亿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支持标准
1.对平台型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需显示项目总投资额)。
3.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5.企业经营情况等书面材料。
6.企业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条【示范企业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请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开办资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ICP认证,经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并纳入天津市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系统的。
(2)具有ICP认证,经天津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并纳入天津市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系统的。
2.申请电商投资奖励需满足下列条件,具体以区级以上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为准。
(1)垂直电商平台:在某一个行业或细分市场深化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其业务一般针对同类产品、类似商品。
(2)网络分销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在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于该网络平台开展分销行为的企业。
(3)创新网络直播平台:基础较好、具有良好的规模和集聚效应,统一运营管理,融产品供应链、视频内容制作、网红孵化培育、直播带货功能为一体的、以网络直播为主要产业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
2.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类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每满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申报一次。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获评国家级或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双推”平台认定的证明材料。
(2)电商投资补贴:
a.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b.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按最高档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滨海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适用于本办法。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资助金额原则上应与企业对滨海高新区的综合贡献(政策有效期内)相匹配,首年度的办公用房奖励、人才引育奖励和荣誉资质奖励不再对企业综合贡献指标进行考核。若有《办法》第二条列举产业方向外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拟申报本办法,可经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企业在政策期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相关问题的,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扶持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滨海高新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企业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支持后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实际存续经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若需迁出,则须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返还已享受的全部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止,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发生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天津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