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市场主体“稳存量,促增量”工作,助力企业初创期发展,促进市场主体聚集,增强区域发展活力,依据《天津港保税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具体举措》、《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制定《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场主体“稳存量,促增量”工作,助力企业初创期发展,促进市场主体聚集,增强区域发展活力,依据《天津港保税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具体举措》、《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特制定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以下简称“落户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户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年度内新办企业落户相关费用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政策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天津港保税区辖区内设立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在补贴年度内正常经营,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且当年产生区域贡献;
(三)未被列入失信或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四)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能给予落户补贴的情形;
(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天津港保税区。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给予在补贴年度内科技型新办企业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资金。
科技型企业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具体对应门类代码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C 制造业中的27-医药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二)给予在补贴年度内其他类型新办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落户补贴资金,具体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为按照符合条件申报企业数量均分年度总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范围内的相应金额。
第三章 申请及兑付期限
第五条 补贴年度是指企业成立之日所在自然年度。
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应于补贴年度的下一个自然年度1月15日至3月31日申请一次性新办企业落户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补贴资金具体办事流程详见相关工作通知。
第六条 落户补贴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发放至经审核通过的企业银行对公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在补贴年度及兑付期内有迁出、注销、吊销、撤销等情形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扶持资金。
第八条 申领落户补贴资金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企业,需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享受本补贴资金的企业,需签订相关承诺书,如违反相关承诺的,应将所获补贴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条 第三条(二)中产生区域贡献指因经营产生区级经济贡献或者经营后因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未产生区级经济贡献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期间新办企业的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完善修订。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