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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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简称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每年预算1亿元,支持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补贴均在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申请资格】
申请本办法扶持、补贴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非法人企业(或机构);
3.承诺经营年限不少于10年,且在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最后一笔扶持后5年内不迁出经开区、不改变在经开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各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策衔接】
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先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应扶持政策。上级补助金额若小于经开区补贴金额,则经开区给予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政策兑现】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每年兑现的区级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经开区地方财力的实际贡献。企业依本办法应获得的扶持资金因超出其当年财政贡献而未能兑现的部分,可累计并顺延到其后连续不超过3年兑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高效电机项目】
鼓励企业以节能为主要目的,在新建或改造项目中使用高效电机。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余热利用项目】
鼓励企业对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烟气余热、冷却介质余热、废汽废水余热采用热交换技术、吸收式热泵技术或低温余热发电、余热制冷供热技术等装置进行余热回收再利用,项目年回收余热量不少于100吨标准煤。按项目产生的实际年余热回收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能量系统优化项目】
鼓励企业采用合理高效的先进技术在优化设计、优化控制和优化运行等层面进行节能改造,达到能源利用最优、能效水平更高的目的,项目产生年节能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按项目产生的实际年节能量,给予6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若改造中使用了高效电机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鼓励企业建设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满足GB17167要求的“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耗在线监测、管控,同时将能耗数据上传至政府数据平台的效果。项目按照建设“能源管理中心”费用(不包含土建),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合同能源管理】
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开展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投资不少于100万元、节能量不少于100吨标准煤。对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企业建设装机容量大于等于0.5兆瓦且小于等于6兆瓦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峰值功率给予1元/瓦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太阳能热水项目】
鼓励企业建设集中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用于生产、生活热水的项目,日产60℃热水量不低于5吨。按照日产热水量,给予2000元/吨补贴,且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绿色能源照明项目】
鼓励企业建设采用太阳能、风能、风光互补或日光照明系统项目。根据设备购置费用,给予项目单位15%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加氢站】
鼓励氢能汽车的推广和使用。企业投资建设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千克/日的固定式加氢站,按项目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污水原位再生项目】
鼓励企业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处理能力不低于100吨/日,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天津市颁布的相关再生水水质标准,用于区域景观、道路冲洗、绿化等再生水利用。按项目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清洁生产改造】
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改造。对于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的企业,按其工程的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生产型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或废物减量化。凡主要以企事业单位内部产生的废气、废液(不含废水)、废渣为原料开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改造或减量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按其提供的第三方决算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能源审计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通过初审且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合格的能源审计报告,对能源审计所产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节能诊断奖励】
鼓励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下的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工作。其节能诊断报告通过节能主管部门评审后,对节能诊断所产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能源管理体系奖励】
鼓励企业按GB/T23331或ISO50001标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企业,对建立及首次认证能源管理体系所产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评审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按所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绿色发展项目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数据中心以企业为单位,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5万元,市级荣誉奖励3万元。绿色设计产品以企业产品为单位,每个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能效“领跑者”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提升能效水平。对获得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绿色建筑项目】
1.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鼓励企业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2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40 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绿色建筑项目
鼓励企业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二星级项目3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三星级项目6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上述两项奖励仅限于初次获得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且不得兼得。
第二十五条【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鼓励企业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150元/平方米,单个示范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装配式建筑】
鼓励企业建设高等级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A级装配式建筑5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AA级装配式建筑项目1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AAA级装配式建筑项目2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七条【节能改造】
鼓励企业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满两年的公共建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或补贴:
1.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超过10%(含)的,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进行补贴;综合节能率超过15%(含)的,按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进行补贴;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2.节能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综合节能率超过20%(含)的,且可再生能源改造部分节能量占总节能量40%(含)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的,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标准增加5元。
4.单个改造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
鼓励企业实施有机废气治理、锅炉冷凝深度脱水治理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对于项目实施后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天津市及区域限制性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申请单位,按其提供的第三方决算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金额,给予3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污染物协议减排】
鼓励重点企业开展氮氧化物协议减排。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30吨/年以上,安装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不高于上一年度,同时排放标准承诺执行国家、地方以及区域限制性排放标准的50%以下。
生态环境局与重点企业签订《严格排放标准管理协议》,对于达到上述要求的申请单位,给予污染物治理设施年度电费5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条【重污染天气减排】
鼓励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愿减排。重污染天气期间四项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自愿减排量在50千克/天以上,对减排量超过国家、天津市和经开区规定的减排比例的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千克,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一条【新能源移动机械推广】
鼓励企业淘汰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使用电动机械。在企业机械总数不增加情况下,在企业固定区域使用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置换使用电动机械,且更换淘汰的燃油机械不在经开区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每台给予电动机械购置款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二条【在线监测设备】
鼓励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通过设备验收并联网至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平台,每套给予设备款3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
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十四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
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对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申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十五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且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重大的申请单位,按实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3个年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六条【申请受理】
发改局负责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申请受理;建交局负责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申请受理,生态环境局负责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申请受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审核】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由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资金拨付】
相关部门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开发〔2020〕6号)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
主管部门对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应保存至项目档案中,并作为该企业再次申请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不予支持】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不予支持,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经开区绿色发展资金。
1.申报材料不真实;
2.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3.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资金追回】
1.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上报管委会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如被扶持企业违反第三条有关承诺,应按承诺退回已经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政策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7年9月15日发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开发区环保局微信号TEDAE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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