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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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

发展的若千政策措施

  

  为推动中新天津生态城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快速培育产业聚集,按照《天津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生物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及其他配套服务的企业。

  (二)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设立或者迁入的,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隶属于生态城。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支持方向

  本政策措施支持方向主要为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及商贸流通等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抗体药物、重组蛋白药物等新型生物技术类药物,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基因治疗相关技术研究;基因检测,影像设备,植介入材料,全降解血管支架、生物再生材料等高值耗材及康复器械,智能手术治疗康复和急救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生物3D打印、生物医学大数据及人工智能。

  三、组织保障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组建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下设办公室于大健康产业促进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动落实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环境保障、应急管理、资金支持等各项工作。

  四、资金保障

  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统筹纳入生态城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政策支持

  一、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分阶段子以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落户过程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费用给予100%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租赁、购买经营场所

  对在生态城内租赁经营场所用于研发生产的生物医药企业租赁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租金的100%、80%、60%给予补贴。

  对在生态城内购买经营场所用于研发生产的生物医药或医疗器械(第二类、第三类)的相关企业,按照购买经营场所实际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药物研发及产业化

  对完成单个创新药物临床前研究,一期临床试验申请通过批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完成单个创新药物一、二期临床试验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对完成单个创新药物三期临床试验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生态城产业化的企业,给子1000万元奖励。

  对支持药物研发及产业化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品种一年内最多申请一次,同一品种不同适应症最多针对一项适应症进行支持。

  重点创新药物研发生产企业可优先获得海河凯莱英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的投融资支持。

  四、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在生态城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进入《天津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取得注册证书并在生态城产业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完成临床试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取得注册证书并在生态城产业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无需开展临床试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取得注册证书并在生态城产业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企业同一品种一年内最多申请一次

  五、支持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发展

  对生态城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第二类、第三类)委托非股权关联关系的其他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的产品,按该产品实际交易金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产品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参加国家集采

  对生态城内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参加国家药品、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支持产品取得境外资质认证

  对首次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产品同一类型认证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八、支持中新合作

  对新加坡企业或个人在生态城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业务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新增外资实缴金额的5%子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加坡企业在生态城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业务的,可享受新加坡相关部门在前期市场调研、推广活动、培训服务方面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

  九、支持校企合作

  支持生态城企业与高等院校在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公共技术平台使用以及知识产权交易方面开展合作,按照业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高端人才项绫挨芭拔步引入

  支持高端人才在生态城创业,对其创办的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附则

  一、企业在取得本政策措施相关政策支持后三年内,因自身原因将注册地变更为生态城区域以外的地点或者注销的,企业须全额返还依据本政策措施取得的政策支持资金。

  二、企业在生态城生产经营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城管委会有权暂停企业的政策支持,同时,企业须全额返还依据本政策措施取得的政策支持资金。

  三、企业经营异常、未将享受本政策措施政策支持的经营场所用于核心业务相关的研发生产用途或擅自转租第三方、企业购买或租赁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场地的,生态城管委会有权暂停对企业的政策支持,同时,企业须全额返还依据本政策措施取得的政策支持资金。

  四、本政策措施规定与生态城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政策支持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本政策措施规定与企业或其相关企业同生态城管委会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政策支持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对单个支持对象每年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五、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生态城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投入。申请本级支持的项目,若已申请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支持的,需在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承诺中明确注明所获具体支持情况。

  六、本政策措施规定政策支持所需申请材料、有关名词解释具体要求等,以《<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适用指南》为准。

  七、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本政策措施第二章第二款中规定的政策未足期支持的部分,相关支持对象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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